列印時間:113/11/28 04: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國內外新聞工作及大眾傳播事業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本局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研訂。
(三)本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擬。
(四)本局興革事項之研擬。
(五)大眾傳播事業產業升級及數位化投資抵減輔導政策之擬訂。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列管與本局自行列管之重要工作計畫之追蹤及管考。
(二)總統府及行政院交辦及配合其他機關推動重大專案之管考。
(三)本局主管會報、業務會報會議決議事項及本局公文之重要批示之管
考。
三、第三科:
(一)本局駐香港機構之督導。
(二)對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關新聞業務之研究規劃、執行及考核。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法規訂定、修
正及廢止。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業務之研究、
規劃及執行。
(五)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處理運用
。
(六)大陸地區新聞記者來臺駐點採訪、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及商務活動案件之審核。
(七)大陸事務專書之編印及發行。
(八)其他有關本局主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綜合性業務之辦理及審查
許可案件之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