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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數目,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依其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二千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一台自動監測設施。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四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得減半計算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數目,且減半計算後數目不得少於二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