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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參選者依第十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