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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之開發,對於可能產生之風場及空氣污染物擴散之
干擾,應依當地地形、既有土地建築配置、氣候資料、計畫建築外型等預
測風場變化及空氣污染物擴散情形,並訂定對策;必要時應進行相關之模
擬分析或試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