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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申請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之程序如左
:
一、書面審查:
對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二、績效評鑑:
對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所申請之檢測項目,進行盲樣測試、實地比測或
術科考試。
三、系統評鑑:
對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所申請之個別檢驗室品質管理系統,進行現場實
地查核與評分。
審核展延、復業、增加檢驗室或檢測類別,依前項程序辦理。但審核增加
檢測項目,得免系統評鑑。
第一項審查或評鑑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