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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應變、諮詢人員異動,應變、諮詢機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聘請符合資格規定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專家級、指揮級人員異動或應變、諮詢人員異動人數累計達申請時三分之一以上,應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異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