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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標購海關拍賣或輸入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容器、包裝之標示應自海關提領起四日內完成,並備安全資料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