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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因情況特殊,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或免予設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