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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術機構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學術機構於事故發生時,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