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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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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貨人收受之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受貨人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