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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工廠,應聘用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之
藥學、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病理、化工、化學、農化、公共衛生、應
用化學或工業安全衛生等科系畢業或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資格之專門技術人
員駐廠監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