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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銷售予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量,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或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及銷售發票申報扣抵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生質塑膠原料或平板容器板材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容器板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之量,生質塑膠原料製造、輸入業者或平板容器板材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及銷售發票申報扣抵其營業量或進口量。
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業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