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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由原股東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提送管理局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