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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