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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事業廢 (污) 水納入已完成污水處理廠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取得下水
道主管機關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之聯接使用證明。
下水道主管機關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通知事業拒絕納入時,應
同時副知當地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