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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碳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事業依第四條規定繳納碳費,經中央主管機關結算有溢繳且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應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不予退還。溢繳金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無息退還溢繳之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