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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審驗核定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品項及金額之代理商,申請變更代理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代理權變更文件,包括變更時間、變更後之代理權人、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核定補助品項與金額、雙方地址之國外原製造廠同意變更證明文件正本。
三、變更前後之雙方製造商或代理商聯署同意讓渡書正本,並加蓋原登記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四、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
五、申請變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代理商切結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