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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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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但採密閉集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排氣之排放標準如下表。但未採密閉集氣系統者,應適用削減率之規定。
第一項以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者,其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三百ppm以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