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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相關產業,指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屬應徵收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對象。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大股東,指持有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大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大股東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時,該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亦屬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