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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環工技師應依據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之一,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
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無法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