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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北、中、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污染源與重大環境保護犯罪查察之執行及督導。
二、區域性環境執法查察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區域性環境衛生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四、區域性環保設施管理之執行及督導。
五、區域性環境污染應變之執行及督導。
六、區域性天然災害應變及環境復原之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區域性環境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