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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準則所定之專業訓練、繼續教育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所定專業訓練、繼續教育,主管機關應視轄區內需求規劃辦理,並得委託大專校院、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得由各大專校院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