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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圖表附件:
格式三 丙類(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申請書.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