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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檢驗業務主管之任務如左:
一、綜理檢驗業務,並對檢驗機構代表人負責。
二、規劃檢驗業務。
三、指揮、監督檢驗人員實施檢驗。
四、審查檢驗結果及報告。
五、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規定之任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