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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