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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
衛生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物質安全資料表) ,其格式參照附表五。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應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圖表附件:
附表四物質安全資料表.PDF
附表五物質安全資料表參考格式.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