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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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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原已設置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備之事業單位,應於本
標準發布日起一年內依本標準之規定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不得製造或修
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