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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之特定粉塵作業,雇主除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整體換氣裝置及於坑內作業場所設置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換氣裝置外,並使各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得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一、於使用前直徑小於三十公分之研磨輪從事作業時。
二、使用搗碎或粉碎之最大能力每小時小於二十公斤之搗碎機或粉碎機從事作業時。
三、使用篩選面積小於七百平方公分之篩選機從事作業時。
四、使用內容積小於十八公升之混合機從事作業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