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