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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部為審查本貸款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承貸金融機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