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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畸零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提出: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二、擬合併之私有地與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免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