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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農保審查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以自耕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身分加保,並持續以配偶身分在保者,符合下列規定,亦得依本辦法申請續保:
一、年滿六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
二、其配偶已依本辦法完成續保。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