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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五、附表七、第 13-2 條條文之附表八,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廢止其進駐核准,或其他園區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者,除短期場地維護費依實際使用情形繳納外,經辦妥解約或申請退出園區並完成點交手續,管理局應即停止收取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