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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補正,並應於承保次月十五日前,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協助將申請案彙整清冊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