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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營者於印度洋魷釣探勘作業許可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應依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探勘計畫向主管機關提交探勘計畫成果報告書,主管機關得核予探勘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勵金。
探勘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一、探勘漁船於作業漁區之作業期間未達三十日。
二、有前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未提交前項成果報告書或逾期提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