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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許可:
一、犯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二、犯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拘役或罰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三、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四、所經營之漁船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