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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反契約之賠償事項。
五、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服務契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第六條第六項契約範本所載非我國籍船員權利義務事項相牴觸。
二、涉及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非我國籍船員從事勞動。
三、向船員收取服務費。
四、巧立名目收取費用。
五、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強迫方式調動轉換至其他漁船工作。
七、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