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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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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限最長為一年。
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船舶識別號碼。
七、附款:經營者所屬漁船於許可捕撈南方黑鮪期間,所取得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失效時,南方黑鮪作業許可,同時失效。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