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0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鮪延繩釣漁船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於特別合作海域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北緯二十六度以南:
(一)投、揚繩時間:臺灣時間午夜十二時以後投繩者,應於中午十二時前完成揚繩。中午十二時以後投繩者,應於午夜十二時前完成揚繩。
(二)投繩作業基準點:經度以整度或半度為基準,緯度以整分為基準排序作業。
(三)作業通報:漁船抵達作業位置應運用共用頻道(九二二二千赫)週知附近漁船;在同一位置已有漁船等待作業,晚到之漁船應另尋其他位置。
(四)投繩方向:統一採東西向投繩。
(五)投繩距離:東西間距不得超過三十浬、南北間距至少為一浬。
二、北緯二十六度以北:
(一)投繩方向為由起點往西投繩,投繩開始時間為臺灣時間四時至五時;投繩方向為由西往東投繩者,投繩開始時間為晚上七時以後,可投至東經一百二十五度四十分,並需於次日上午八時前於該海域完成揚繩作業,且完成揚繩作業後不影響在該海域其他漁船作業。
(二)船間距離至少為四浬。
(三)投繩次數為每一天一次。
(四)在揚繩結束之後,應在下次投繩開始時間之前返回上次投繩開始之位置。
(五)漁船作業時應事先與在週邊作業之日本漁船連絡,確認能否在該海域作業後,始得從事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