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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珊瑚漁船採獲珊瑚之交易,應於蘇澳區漁會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公開為之。
蘇澳區漁會應按月將珊瑚漁獲公開交易資料彙送宜蘭縣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單艘珊瑚漁船所捕獲之珊瑚,其年出口總量以一百二十公斤為限;其年出口總量包括成品、半成品及原料。
依第一項規定交易之珊瑚出口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珊瑚來源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