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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有進港或交付轉運漁獲物到港情事者,漁業人應自上開
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漁獲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於完成前項作業後,漁業人應於六十日內,將漁獲物銷
售及庫存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