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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登記案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附證明文件:
一、為繼承登記者。
二、登記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之變更或更正者。
三、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因死亡而除名者。
四、登記事項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
五、登記事項須經第三人同意者。
六、抵押權之設定或註銷者。
七、由代理人辦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