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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引火行為經許可後,引火人應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