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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原產地(國)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原產地(國)為標示。
二、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