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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單獨以數字表示。
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
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