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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擬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