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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長照給付對象之長照需要等級,其複評結果與原核定相同時,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前項複評結果高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當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第一項複評結果低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次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結果核定前一日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