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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
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