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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審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爭審會得依職權停止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