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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審查結果及繳納證書費,並於廠商繳納證書費後,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之登記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文及英文品名。
二、申請廠商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四、原料成分及產品外觀形態。
五、產品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含量。
六、產品保健功效項目及敘述。
七、包裝規格及材質。
八、產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九、產品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刊載內容。
十、許可證發證年月日及字號。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